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具体分为甲等和乙等。甲等医疗事故指的是患者死亡,即呼吸和心跳停止。而乙等医疗事故则涉及患者的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导致患者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且不能恢复(需要靠呼吸机维持)以及四肢瘫痪且肌力为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当一级医疗事故发生时,我国国家会给予当事人和家属一定的医疗事故赔偿,费用通常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以及丧葬费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急诊留观记录的书写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基本信息完整:需要详细记录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婚姻状况等基本信息,以便后续查阅和联系。
2、病史记录详尽:包括既往史、个人史、婚姻史、月经生育史和家族史等。既往史应详细记录患者过去的健康情况和患病史,包括传染病、外伤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个人史需记录患者的出生地、生活习惯等,特别是烟酒嗜好应注明时间和数量。对于女病人,还需记录月经生育情况。家族史则主要记录患者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的健康情况,以及有无遗传性疾病或传染病史。
3、体检记录全面:体检记录应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神志、步态、体位等基本信息,并记录患者的发育和营养状况。对于特殊症状或体征,应有详细的描述和记录。
4、病情变化与诊疗措施:急诊留观记录应重点记录患者在留观期间的病情变化,包括症状的缓解或加重、新出现的症状等。同时,应详细记录医生采取的诊疗措施,如用药、检查、治疗等,以及治疗后的效果评估。
5、记录简明扼要:书写时应尽量使用医学术语,语言简练、准确,避免冗余和模棱两可的表述。同时,应确保记录内容真实、完整,不得随意涂改或遗漏重要信息。
6、时间具体到分钟:根据规定,急诊留观病历的记录应按24小时制进行,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都应注明时间,且时间应具体到分钟。这有助于确保医疗行为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7、交接班与病情稳定记录:留观病人在交接班时,应至少各记一次病程记录。病情稳定时,也应定期记录病程情况。病情有变化时,应随时记录并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
8、会诊记录与执行:如需要请其他科室会诊,应在病历上详细填写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会诊后填写会诊记录,急诊留观医师应有执行记录。
法律依据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五条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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