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调解: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书面申请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等事项。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受理调解申请: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调解准备: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日期、地点进行调解。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应当全面了解争议的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并研究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及其合理性。
4、实施调解: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应当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讲明有关政策、法规,并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疏导和协商,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公正,并符合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5、调解协议的制作与履行: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员署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6、调解不成的处理: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协议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事实清楚原则:在劳动争议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需要首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确保对争议的情况有清晰、准确的了解。这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行为和权益有明确的认识。
2、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必须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是否申请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等,都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不得强迫。这一原则体现了调解工作的民主性和公正性,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是确保调解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
4、着重调解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优先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具有灵活、高效的特点,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的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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