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谁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由医疗机构来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但患者首先应提供基本证据证明医疗行为已经实施,且自己确实遭受了损害。
患者首先要初步证明:(1)医疗机构与其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并实施了诊疗行为;(2)患者出现了实际损害后果。在此基础上,如果患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医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
医疗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首先需要基于事实和证据来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1. 医疗行为违法性审查:即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常规等。
2. 过失存在性确认: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其专业技能和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有无误诊、漏诊、错误操作、延误治疗等情况。
3. 因果关系认定:患者所受损害是否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排除其他非医疗因素的影响。
4. 损害后果评估:对患者因此次医疗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相关法条】
1.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学理论相结合的过程,通常需要经过专业的医疗鉴定程序,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最终判定。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由一方承担,而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结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患者需先初步证明诊疗行为、损害事实及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则需进一步证明其行为无过错或与损害无关。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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