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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破产后,债权申报期限及流程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 2024-03-03    人已阅读
导读:在破产法体系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债权人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需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或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以确保其债权得到认可并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后债权申报的期限和流程。

破产后,债权申报期限及流程是什么?

1. 债权申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并予以公告。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未申报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并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否则将无法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 债权申报流程:

- (1) 获取信息:债权人需密切关注法院发布的破产公告,了解破产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

- (2) 准备材料:债权人应准备能够证明其债权存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合同、交易记录、欠款凭证等。

- (3) 申报债权: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债权人需填写债权申报书,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给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

- (4) 审查确认: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 (5) 参与分配:经确认的债权将按照法定顺序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等相关条款。

何种情况下会导致破产清算程序中止或终结?

在破产法体系下,破产清算程序可能会因为特定的情形而中止或终结。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导致破产清算程序中止或终结的情况:

1. 中止:

(1)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或者和解意愿,且有相关方案并有可能实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裁定中止破产清算程序,转而进行破产重整或和解。

(2)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决定中止破产清算程序。

2. 终结:

(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当破产财产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顺序分配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债务人被宣告无破产财产:如果经过调查发现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3)破产申请被撤回或驳回:在破产程序启动后,若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破产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破产条件而驳回破产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破产清算程序将终结。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第十条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与驳回的规定。

破产清算中,抵押债权与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清偿顺序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并严格遵循的。抵押债权与普通债权在清偿顺序上的优先级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抵押债权因其有特定的担保物(抵押物)作为偿还债务的保障,在破产清算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分配之前,抵押债权人有权就其对应的抵押物变价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得到清偿,直至其债权额得到全部满足或抵押物价值耗尽。

其次,当抵押债权人在抵押物上得到充分清偿后(或抵押物不足以覆盖其债权时),剩余的破产财产将按照法定顺序用于清偿普通债权和其他破产费用。普通债权人并不享有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他们只能根据破产财产的剩余部分按比例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 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了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抵押债权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序优于普通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一项严谨且时间敏感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应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债权申报,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债权人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确保债权申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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