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交易”范畴在强迫交易罪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中的“交易”范畴不仅限于金钱与实物的交换,更包括了广义上的经济交易行为。这里的交易既包括一般的商品交易,也包括服务交易,甚至包括一些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交易。其关键特征在于,该交易是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强制手段实现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迫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了多种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具体情形。
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强迫交易行为时,必须具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强迫他人进行交易,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故意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强迫交易的行为;二是对这种行为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结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还包括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性要素,即行为人通过强迫他人进行交易,意图以此方式获得财产或者其他非法利益。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迫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指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一)强买强卖商品的;……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规定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强迫交易罪的主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强迫交易的故意,以及可能存在的非法占有目的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交易”在强迫交易罪中的范畴涉及各类市场经济活动,只要是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他人违背自身意愿进行的商品、服务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交易,均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必须严格遵守自愿、平等的交易原则,任何侵犯他人交易自由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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