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4-07-09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公司全部出资或者股份由该股东一人持有的有限公司。《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大家都知道,世界上第一部有限责任公司法是1892年德国颁布的,但是世界上第一承认一人公司的国家是列支敦士登。1925年11月5日,列支敦士登率先承认了一人公司,开世界一人公司之先河。
域外很多国家同时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法》只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修正案拟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这是对一人公司的简单介绍,在后面我们有机会还会作一些详细说明,现在讨论的是《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从第58条到第63条,当中用了6条设定了对一公司债权人的六项保护制度:
1.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2.自然人一人公司禁止再设立一人公司。
3.名称披露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股东决议的书面形式。
5.强制审计制度。
6.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实行一人公司被告股东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制度?因为法律直接推定一人公司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即法律将一人公司与股东视为:
第一,公司与其成员未分离;
第二,人格混同;
第三,财产混同。
基于上述推定,要求股东对一人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除非一人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不混同、能够区分。
一人公司股东的关键证据是公司财务记录。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