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3-12-12
NFT是Non Fungible Token的简称,即“不可互换代币”的简称。传统领域基本什么都可以互换,法律上也存在互易合同,这也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例。货币具有特殊属性,新的和旧的、你手里的和我手里的1元钱价值是彼此等同的,这也是“Fungible”可互换性的意义,但两个法律意义上的“物”互换的话,价值取决于这个人的成长环境、生活环境,更确切的说取决于看问题的角度、观念和生活所缺失的部分等方面。一个艺术品对于一个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和一个处在上流社会生活中的家庭来说价值明显不同,同一个画家两幅画的价值也有所区别。我们可以看到NFT经常伴随数字艺术品在各种文章及场合出现,其实NFT就是数字艺术品的“数字拥有权”,基于区块链技术产生的数字艺术品不一定与数字货币挂钩,但它们是基于同一个母体——“区块链”技术产生。当然,数字艺术品有些是通过计算机一些算法创作而成,有些是艺术家将实体或电脑绘制的作品上链,成为加密艺术品。但从法律人的视角来看,这些数字艺术品同样为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享有版权或著作权,但通过上链后购买者购得仅仅是数字拥有权,即并不想有版权。在这一领域,因为目前法律体系没有能够吸纳数字艺术品背后这一串数字代码的价值,导致数字拥有权无法和版权或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相完全匹配,这是一个嵌合的过程,正如很多文章提及的加密数字艺术品若在这个节点上不作进一步改进,NFT将又是一场泡沫。但笔者认为,这不是区块链技术的问题,而是立法者或者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法域应将正视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能够对数字艺术品权益的保护起到真正的保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