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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代言人彭某某遭辱骂,获赔六万元超过范冰冰案

律师事务所     2023-12-12

导读:   明星名誉权、肖像权被侵权的情况在圈内时有发生,互联网不能成为任何人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2020年4月29日,范冰冰诉南昌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胜诉,该案件支持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赔偿30000元;2020年11月,杨金莲和范冰冰网络侵权(名誉权)案,范冰冰一审胜诉,该案支持了精神损失费15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2021年1月19日 ...

  明星名誉权、肖像权被侵权的情况在圈内时有发生,互联网不能成为任何人滥用言论自由的法外之地。2020年4月29日,范冰冰诉南昌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二审胜诉,该案件支持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赔偿30000元;2020年11月,杨金莲和范冰冰网络侵权(名誉权)案,范冰冰一审胜诉,该案支持了精神损失费15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2021年1月19日,胡某某和范冰冰网络侵权(名誉权)案,范冰冰一审胜诉,该案支持了精神损失费和合理支出律师费共计40000元。基于被告造谣、诽谤的行为,或多或少给艺人造成了一定影响,该影响可能是生理上、心理上乃至经济上。2020年12月30日,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币圈、区块链领域宣传代言人彭某某与金某某名誉权侵权一案一审胜诉,本案已经终审。而该案结果支持60000元赔偿明显超过范冰冰近两年三起名誉权侵权赔偿案件赔偿数额。

  2019年5月31日,被告金某某使用微信号xjpwolaile发布朋友圈信息,“谁睡过彭菲ming”,评论留言“彭某某”。同日,被告金某某在“人在江湖”微信群发表“都谁睡过彭某某”、“你妈了个逼的臭婊子”、“你们家亲爱的菲茗睡了睡了我未来的未婚夫,睡了我未来的老公”。上述针对彭某某进行恶意诽谤的话语严重失实,给彭某某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侵犯彭某某的名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彭某某随即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依法取证并将金某某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本律师事务所指派马玉涛律师、牛童律师作为彭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参加庭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微信号xjpwolaile为金某某所有,金某某为本案适格被告。自然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在没有任何根据的情况下,被告金某某公然发表涉及原告的不实言论,一旦传播足以造成彭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其名誉。彭某某主要从事形象代言工作,“人在江湖”微信群成员为区块链行业的相关人员,这些虚假事实的传播足以降低彭某某的个人声誉及社会评价,对其工作造成负面影响。金某某的行为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本院认定金某某的相关言论构成对彭某某的诽谤。此外,金某某在被控侵权言论中指向彭某某时,公然使用“你妈了个逼的臭婊子”等羞辱性词汇,明显属于故意严重贬损彭某某人格的行为,构成对彭某某的侮辱。故此,法院判定金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和“人在江湖”微信群公开发表致歉声明30天,向彭某某道歉,否则法院有权选择全国性公开报纸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同时判决金某某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失10000元,合理支出20000元,共计60000元。(案号:(2019)京0491民初40906号)

  本案若仅仅从名誉权纠纷考虑可能没什么特殊性,但本文想阐述的观点是,本案虽然不涉及数字货币作为报酬是否具有货币属性的复杂法律问题,但本案法院从某种程度上是认可当事人参与数字货币项目的合法性。我们在本案举证过程中,大量列举了彭某某参与数字货币和区块链的宣传合作项目,因金某某的行为导致各个项目和彭某某的合作被取消,给其带来巨额损失。我们仍可以看出,在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环节中,数字货币不像买房、借款、投资等我们常见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不管是否有书面合同,只要通过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以证明客观真实性,但是数字货币是一个新生事物,尤其在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后否认以BTC为代表的代币具有货币属性和法偿性。本案法官认为,其中涉及彭某某和王某某币圈代言的合作中,我方证据包括彭某某和王某某关于项目的介绍内容和2万美金报价的微信记录,同时王某某出庭作证提供证人证言,并提供其他合作方对彭某某代言的报价都为2万美金的证据,且提供了其中部分项目已经实际支付(收款流水)的证据,充分说明合作事宜存在的客观性和价格的真实性,但法院仍然认定证据链不足,不予支持该笔经济损失。另外,我方提供了涉及和彭某某合作的其他数字货币代言项目的证据,法院没有对该类证据做充分的论述,最后直接认定30000元经济损失。本案损失中合理支出的赔偿主要是律师费和医疗费,而经济损失赔偿主要是项目合作带来的损失,法院在论述中认为证据链不足,但最后仍然认定存在经济损失。金某某代理人诉讼中一直强调彭某某代言的数字货币和区块链项目是非法项目,不受国家保护,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我方认为,国家七部委规定只是不认可代币法偿性和货币属性,但至少是认可代币属于虚拟物品。换个角度说,法院认为对该虚拟物品代言所得报酬并不违法,金某某给彭某某造成的该类损失应得以支持。

  目前,本案因彭某某和金某某双方对判决结果皆认可,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希望彭某某的名誉权尽快得以恢复,这就是对当事人最大的宽慰,毕竟从立案到判决下来已经一年半有余,名誉权案件原告急需的就是时效性,但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至于名誉权案件赔偿额度和损失举证问题,有待日后再做专题研究,本文仅就代理人代理该案过程中的一点感悟做粗浅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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