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5-03-07
1. 重庆某区郑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案:贩卖运输海洛因1500克、甲基苯丙胺13000克,改罪名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案号:(2020)渝01刑初5X号
辩护效果:检察院采纳了郑某不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进行起诉,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郑某无期徒刑。
2.重庆某区黄某制造毒品一审案:打掉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获轻判8年。
案号:(2020) 渝01刑初2X号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黄某不应当对14000余克甲基苯丙胺承当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以制造毒品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八年。
3.重庆某区殷某贩卖、运输毒品一审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9000余克,获轻判无期徒刑。
案号:(2020)渝01刑初5X号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殷某具有从犯、坦白等情节,应当对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殷某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