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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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犯罪类案件

律师事务所     2025-03-07

导读:1. 重庆某区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案:趋同交易金额5651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获缓刑。案号:(2019)渝

1. 重庆某区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审案:趋同交易金额5651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获缓刑。

案号:(2019)渝01刑初7X号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未采纳检察院指控本案情节特别严重,最终考虑到李某具有自首等情节,法院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南京某区王某销售假药一审案:销售假药案件,无罪释放。(具体内容见《销售假药案,在法院阶段成功取保,后公安撤案,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文)

案号:(2019)苏0116刑初43X号

辩护效果:法院采纳了因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了假药定义故本案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对王某先办理了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作出了撤案决定。


3.重庆某区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害人损失金额200余万元,帮助取款、转账20余万元,检察院作出微罪不诉决定。(具体内容见《提供银行卡收款后转账取现40万元,定为掩隐罪,经辩护获得微罪不诉》一文)

案号:渝某检未刑不诉[2024]2X号辩护效果:通过参与跑分转钱谋取利益,被害人损失金额200余万元,帮助取款、转账20余万元。经辩护,检察院采纳了构成从犯、自首、考虑到未成年人应当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最终对王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4.重庆某区刑事控告诈骗案:刑事控告他人套路贷犯罪案件,成功立案。(具体内容见《借40万需还90万,报案后被认为是民事纠纷,后提交刑事控告意见,公安机关采纳后刑事立案》一文)

案号:渝公江北(观)立字〔2020〕30X号

辩护效果:在公安机关明确表示属于民事纠纷不予立案的情形下,经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协调提供证据线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最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5.重庆孙某走私冻品案:办案机关解除取保候审,不追究刑事责任,无罪释放。

案号:渝关缉解保字〔2019〕00X号

辩护效果:办案机关采纳了孙某不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的辩护意见,对其接触取保候审,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6.重庆某区刘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案:情节特别严重争取为情节严重,认定为未遂,有期徒刑11年变6年。(具体内容见《收购价值几千万元穿山甲鳞片,检察院量刑建议11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轻判6年》一文)

案号:(2024)渝0112刑初230号

辩护效果:法院未采纳检察院11年的量刑建议,采纳了应当认定本案为情节严重、刘某有未遂情节的辩护意见,对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7.重庆某区刑事控告故意伤害案:刑事控告他人故意伤害共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成功立案,法院重判。

案号:(2023)渝0235刑初15X号、(2023)渝0235民初580X号

辩护效果:当事人李某因经济纠纷被多人殴打,经鉴定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经与公安机关的多次沟通,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后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协调提供证据线索,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重判行为人有期徒刑一年,并获得赔偿。


8.福建某县龙某盗窃一审案:盗窃电缆案件,价值70余万元,获轻判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案号:(2023)闽0521刑初76X号

辩护效果:检察院采纳了盗窃数额不属于特别巨大(福建地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万元)的意见,在辩护人的争取下,通过认罪认罚程序对龙某从轻处罚,法院也接受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盗窃罪对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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