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商品检验结论不服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海关的商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首先可以向作出检验结论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申请复验。海关应当在接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验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若对海关复验结论仍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在收到复验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或者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变更原检验结论或复验结论,以及要求海关重新作出检验决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对海关的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限制。
“法定检验商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检验?
法定检验商品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国家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环保等项目检验的商品。这些商品通常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保护等方面。是否需要进行检验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情况:
1. 进出口环节:对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进口商品法定检验目录》的商品,在进口或出口时必须依法进行检验。
2. 国内生产销售环节:对于国内生产的某些特殊商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出厂、销售或者使用前也需要进行法定检验。
3. 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或纠纷中:当法定检验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引发消费者投诉、诉讼或政府部门调查时,需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检或者抽样检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规定:“列入目录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 其他相关的特别法,如《药品管理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也对特定产品的检验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海关商检结果有异议,如何申请复验或申诉?
对于海关的商品检验结果如有异议,企业或个人有权依法申请复验或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并出具检验结果。如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启动复验程序,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1. 复验程序:首先,申请人应在收到海关商检结果后,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检验结果的海关或者其上级海关提出书面复验申请,并明确复验的理由和要求。提交申请时应附上原检验结果等相关材料。
2. 申诉程序:如果对复验结果仍有异议,可依据《行政复议法》向作出复验决定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或者直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并撤销相关检验结果。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九条:“进出口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海关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与第九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在对海关商品检验结论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验或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建议在处理此类争议时,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规定,提高争议解决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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