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亲属有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血亲,当养子女与养父母双方办理了合理的收养手续,双方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这时候就是直系亲属。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遗产继承】: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继承】: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是无效遗嘱的情形包括:
1、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2、伪造、篡改的遗嘱;
3、遗嘱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
4、内容及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
5、遗嘱是无效遗嘱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产继承】: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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