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结婚证的婚姻无效。需要补办结婚证,才是合法夫妻。《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分开就可以直接分开,想和谁结婚就和谁结婚,法律不会因为男女双方在老家摆过酒席就认定男女双方结婚了。根据你们的情况,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一方可以去法院诉讼离婚,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当然法院会先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就可以不用进行诉讼流程,而且调解书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对方不配合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会依法进行审判。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关键点是你们双方的同居时间。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的是事实婚姻,这种婚姻关系同在民政局办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一样的,两者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但是事实婚姻的协议离婚需要先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再根据离婚程序办理离婚。
没有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结婚证是有效证明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一般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如果双方都同时满足了《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自然提供的材料也比较齐全的情况下,那么就能够比较顺利的领取到结婚证,而从领取到结婚证的那一刻开始,男女之间就属于合法夫妻了,这个时候即使双方没有举行结婚仪式,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也是受到保护的。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因为1994年2月1日之后,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如果没有领取结婚证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在现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关系是不受保护的。如果要保证男女之间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分开后的财产纠纷问题,应当领取结婚证为合法婚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