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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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在学校的推荐下进了塘沽的一家公司,两个月的适用期没有工资但包吃住,期间没有签定合同。上个月签订了正式,但是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好似形同虚设,每天都多2、3(小时)个合同上所写工作时间。合同上写给员工如五险一金,但是一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给我们入,但是开工资的时候却把钱扣下了。我们的工资底薪市1000元,扣掉入五险一金的钱和房租200后给我开了452元。我去找老板理论,表明了想辞职的意愿,但是老板放出话来,说不干够合同上的两年就告我违约,现在我很苦恼,请问在这样的条件下我属于违约吗公司从在着违约或者违反的地方吗
律师解答:
公司的劳动时间和保险的缴纳存在违法行为,你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给予补偿和赔偿。没有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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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强调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措施,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激励当事人积极大胆从事交易活动和经济流转。同时《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这一方面是为了免除当事人举证的繁琐,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显然大于部分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因此,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观点。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那么拟违约的一方就会衡量其违约的后果,如果约定了明显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了因违约而带来的利益时,任何一个理智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因此,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且惩罚性越强,担保效力越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