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情况下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非“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这里的"假药"指的是依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如果这些假药对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即使没有实际造成伤害,也可能构成此罪。
而"伪劣产品罪",即"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则涵盖了更广泛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但这些产品并非假药,那么可能构成"伪劣产品罪"。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提供假药罪”是否包含未遂犯的情形?
在刑法中,"提供假药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犯罪对于是否包含未遂犯的情形,需要看该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状态。如果某种犯罪只处罚既遂状态,那么即使有未遂行为也不会被定罪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未遂犯的处罚,那么即使行为未完全得逞,也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提供假药罪",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只处罚既遂犯,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提供假药的行为,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完成,比如被及时发现并制止,这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可能被认定为未遂犯,依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该条款并未直接提及未遂犯,但根据刑法的一般原则,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具有完成犯罪的可能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就可以被视为未遂犯,仍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具体判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司法解释。
判断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伪劣产品罪",关键在于犯罪对象是否为假药以及是否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在实际操作中,这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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