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仍故意将其投入市场,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药品等行为的刑事责任。这些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罚款和有期徒刑。
“明知故犯”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且可能造成不良后果,但仍然执意为之。在销售伪劣商品的场景下,如果销售者知道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如过期、假冒、不符合安全标准等,但仍进行销售,就可以认定为“明知故犯”。这需要通过行为人的言行、交易记录、商品来源、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1. 行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销售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 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同时,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