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所指的“交易行为”是否无论有形无形均能覆盖?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这里的“交易行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扩大。在现代社会,交易形态日益多元化,除了传统意义上的有形商品交易,还包括诸如知识产权转让、技术许可使用、金融服务等各类无形财产和服务的交易。只要这些交易符合民法上的财产或服务交换特征,并且存在被强迫的情况,均应纳入强迫交易罪的规制范畴。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迫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中并未对“交易行为”的具体形态做出限定,而是强调了行为方式和后果的严重性。
“交易”定义在强迫交易罪中是否明确包含商品和服务?
强迫交易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该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交易”在此处明确包含了商品和服务两方面。首先,“强买强卖商品”即指强迫性地进行商品交易;其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则直接指向了服务交易行为。无论是商品还是服务,只要是以违法的暴力、威胁手段进行强迫交易,都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罪名中“交易”是否包括无形的服务行为?
刑法中,涉及“交易”行为的罪名众多,例如受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对于“交易”是否包括无形的服务行为,需要结合具体罪名及上下文进行解释和分析。
一般而言,“交易”通常理解为一种交换行为,即一方以某种价值换取另一方的等值回报,这种回报既可以是有形的物品,也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或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服务具有经济价值,并且满足了构成犯罪所要求的对价关系,那么这种无形的服务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交易”的一部分。
例如,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刑法》第163条规定的“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仅包括有形的财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劳务、技术服务、协助获取项目等无形服务。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报酬的劳务、服务等。”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交易"在特定罪名中确实可能涵盖无形的服务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精神,强迫交易罪所指的“交易行为”既包括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包括无形财产和服务的交易,只要是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并达到一定的情节严重程度,均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在实践中,对于涉及无形财产和服务的强迫交易行为,同样应当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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