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职务违法的行为才可能会有国家进行赔偿。因此,对于公诉案件撤案后,被告是否可以活动赔偿取决于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诉案件撤销,说明在审查阶段,检察院做出了撤诉的决定,因此就不会向法院提出起诉。因为只有经过法院的审判定罪后,才会产生案底,而因为检察院没有进行起诉,法院也不会进行审判,因此是没有案底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公诉案件撤诉并不代表嫌疑人就是无罪的。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并不是非常的清楚,缺少关键证据或证据不齐全,指控的罪名无法成立,就会做出撤诉的决定。因为即便向法院提出起诉,也很大可能会被宣判无罪,这样只会浪费时间。但这并不代表嫌疑人就无罪,因为他可能是有罪的,不过由于暂时还没找到关键证据,无法证明犯罪事实,就只能先做出撤诉的决定。在案件侦办的过程中,证据具有关键性作用。只有铁证如山,也才可以让犯罪人员就范。
以上就是关于公诉案件撤诉这一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律师事务所,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