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情感自由,恋爱期间,名份未定;一方出轨(一般是指婚外性),不能要求赔偿;实际上也不能说出轨,因为根本就没有轨可言。
出轨通常都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有婚外不正当行为的,而恋爱期间不构成出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从道德角度出发,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反过来也是如此。
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1、恋爱期互赠小礼物: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2、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可以起诉索回。
(1)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
(2)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的,有以下情形可以撤销赠与: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除外;
(2)赠与人赠与财产后,受让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3)或者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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