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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是什么意思?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律师事务所 2021-06-22    人已阅读
导读:仲裁保全是什么意思?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仲裁保全的解除程序是什么?接下来下面跟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仲裁保全是什么意思?

仲裁保全是什么意思?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仲裁保全是仲裁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证栽决的执行,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临时强制措施。一般是对需要保全的财物进行査封、扣押或冻结。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保全的决定权由被诉人财产所在地或者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行使。

  法律规定由当事人负担的向仲裁机构交纳的费用:一般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前者是仲裁机关办理案件所支出的费用,由申诉人预交;后者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测试费、旅差费和证人的误工补贴等,按实际开支收取。案件处理终结,受理费和处理费均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在仲裁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协商分担。仲裁费用包括国内经济合同仲裁费用和涉外仲裁费用。

  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仲裁保全是什么意思?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只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就必须提供担保,全国法院都一样。提供担保的目的,是防止查封错误,用担保物对被查封人进行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仲裁保全的解除程序是什么?

仲裁保全是什么意思?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要提供担保吗?

  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果是仲裁过程中,可以向仲裁委递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具体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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