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部的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1、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民事、行政案件: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2、刑事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五)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
(一)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相关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相关义务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向被请求人(被告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四)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申请由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