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商标宣告无效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有两种救济途径:
(1)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第一审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案件,第一审根据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其中,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具体是指:关于维持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公告通知的复审决定,关于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作出的复审裁定,关于对注册商标争议作出的裁定,关于对商标局撤销商标权决定的复审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从原则上来讲法院只能收取必要的诉讼费用,不能收取其他费用,但从实际情况来讲也有例外,如果法院再审理此案时需要调取其他材料或证据是(是需要成本的),所以法院向当事人收取成本费用也是合情合理的。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