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之下转让合同。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项债权,它们彼此平等,在效力之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让】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欠条转让债务人是不可以拒绝的,债务人没有权利拒绝债务转让,只有债权人和转让者可以拒绝,双方只要对债务人通知了就可以了,只要有通知债务人的话,那么整个转让流程就是可以的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务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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