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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累犯和再犯区别是什么?

有期徒刑的执行 2020-07-14    人已阅读
导读:累犯是指被判有期徒刑以后,已经执行刑罚结束后,但是在5年内又再犯罪犯罪分子。那么,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累犯和再犯区别是什么?下面跟律师事务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2020年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

累犯和再犯区别是什么?

  累犯与再犯在刑法中,是很相似的两个名词,累犯是指已经犯过罪,但是过了一定时期又犯罪的罪犯,再犯是我们说的再次犯罪的人。累犯与再犯还是不同的,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累犯,是指因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刑罚结束后在一定时期又再犯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被判有期徒刑以后,已经执行刑罚结束后,但是在5年内又再犯罪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是指犯罪是因某种特定罪罚接受刑罚的处罚了,但是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罪犯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以上便是律师事务所小编为您介绍有关“2020年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累犯和再犯区别是什么?”的法律常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欢迎致电咨询大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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