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决定书几日内送达受害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后,有责任将决定书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包括受害人。
对于有被侵害人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治安处罚决定书都有什么作用?
治安处罚决定书的作用可以归纳如下:
1、治安处罚决定书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用于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2、其主要作用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通过处罚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
3、对于被处罚人而言,治安处罚决定书是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明,也是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证据。
4、决定书对被处罚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要求其按照决定书的要求接受处罚,从而规范其行为,防止再次违法。
5、治安处罚决定书的制作和送达,有利于加强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也体现了处罚的公开和透明。
6、决定书中通常会载明对处罚决定不服时,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为被处罚人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途径。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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