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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范文】

刑事自诉判决书 2018-01-31    人已阅读
导读:上诉人何某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罗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何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诉称系罗城某驾校的学车学员,被告人曾宪忠为琳翔驾校的教练。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邀请自诉人何某去xxxktv唱歌,唱至凌晨一时左右,一起······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刑事案件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照第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所做出的改判的书面结论。那么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律师事务所小编整理了一则范文以供大家参考。

  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范文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何某。

  原审被告人:曾某。

  上诉人何某不服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罗刑初字第66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何某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其诉称系罗城某驾校的学车学员,被告人曾宪忠为琳翔驾校的教练。被告人曾某于2013年5月13日主动邀请自诉人何某去xxxktv唱歌,唱至凌晨一时左右,一起唱歌的人陆续走完只剩下被告人曾宪忠和自诉人何某时,被告人趁自诉人上厕所之机,从自诉人的包包里秘密窃取了1500元人民币,之后自诉人问及当晚唱歌谁买单时,被告人说是拿了自诉人的钱去买的单。自诉人责问被告人为何不经同意就从自诉人的包里偷拿钱时,被告人没有正面回答。

  2013年5月15日晚,自诉人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同年5月23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罗公不立字(2013)0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自诉人不服,于2013年5月27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并于同日向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罗公刑复字(2013)00001号复议决定,仍然不予立案。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曾宪忠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曾某实施盗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何秀芬的自诉。

  上诉人何某上诉称,原审被告人曾某的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一审应受理上诉人的刑事自诉并作出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此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某以原审被告人曾宪忠犯有盗窃罪,向一审法院提起控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审查,上诉人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某犯有盗窃罪缺乏罪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自诉人何某提起的刑事自诉裁定不予受理的,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自诉案件二审判决书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有其他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编辑:Sak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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