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时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军婚离婚时,应去以下法院起诉: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军婚离婚的程序有哪些?
军婚离婚的程序根据离婚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简单来说:
1、协议离婚:需双方协商一致,军人一方需经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然后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30天离婚冷静期后,再在30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
2、诉讼离婚:若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要求离婚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先调解,调解不成则进行审理判决。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相关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困扰着您?律师事务所汇聚全国各地3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量身定制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