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界定主要包括两方面:
1. 实际谋利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间接地实施了有利于请托人的行为,使请托人获取了非法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经济利益,也可以是非经济性质的利益,如职位晋升、项目审批等。
2. 承诺、许诺谋取利益:即使尚未实际为请托人谋取到利益,只要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对方给予财物是希望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并对此作出了明确或者默示的承诺、许诺,也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承诺或许诺不以实际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只要有此意图和表示即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进一步解释,包括承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包括非法利益在受贿罪中?
受贿罪是刑法中的一种职务犯罪,其主要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包含非法利益,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但根据当前主流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合法利益,也包括非法利益。
具体而言,即使行为人明知他人的请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只要其利用职务便利实际为他人进行了操作、干预或提供帮助,并因此收受了财物,依然可以认定为受贿罪。这是因为,受贿罪的本质在于权钱交易,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无论所谋取的利益性质如何,这种权钱交易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刑法的否定评价。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3.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编写的《刑事审判参考》及相关判例中,对于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均认定为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受贿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要看是否存在实际的谋利行为,也要看是否做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许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无论是否最终实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条件之一并收受财物,都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在打击受贿犯罪时,应当严格依法认定,确保公正执法,有效遏制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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