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4-03-15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承办单位: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承办人: 张愿愿
检索主题词: 民事案件 扶养费纠纷
二、案例正文
王某某诉张某某扶养费纠纷案
承办人: 张愿愿 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8日,王某某和张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2月7日生育长子王某1,2011年11月11日生育长女王某2。王某某和张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0月份开始分居,张某某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三次起诉后,法院判决准许王某某和张某某离婚,长子王某1由王某某抚养,长女王某2由张某某抚养。王某某曾于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30日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医嘱需长期服药。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又因治疗花费医疗费合计2万余元。2021年4月4日,王某某取得残疾人证,该证所载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等级为二级,王某某于2019年7月1日被批准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范围,王某某家庭生活极度贫困。受援人王某某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收入,受援人王某某和张某某的长子王某1还在上学,需要支付学费和生活费,受援人王某某一家生活一度陷入困境。
接受委托后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受援人王某某和张某某已经法院判决离婚,受援人王某某要求张某某支付经济帮助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针对这个问题承办律师认真研究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并查阅了的相关法律条文,通过承办律师认真分析研判本案后,并及时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调取了王某某住院病历及家庭贫困、残疾人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并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依法查询了张某某的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用以证明张某某有经济能力支付给王某某经济帮助费。
本案经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王某某是否属于生活较为困难、张某某是否有负担能力、受援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全部支持的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张某某认为自己仅靠打零工勉强维持生活没有经济负担能力,不应当支付经济帮助金。在庭审中,承办律师代王某某向法庭提交了判决王某某和张某某离婚的判决书、住院病历、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书、户口本及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某确实属于生活较为困难的情况。王某某还向法院提交了张某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自2020年11月份至2021年2月份的银行交易记录,从交易记录中可知张某某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受援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某的现实情况也达到了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承办律师认为受援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经审理,法院考虑到张某某的经济能力的实际情况,部分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依法酌定张某某给付王某某经济帮助金10000元。
案件点评:
王某某系残疾人,本案案由虽为扶养费纠纷,但根据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实为离婚时生活较为困难的夫妻一方依据法律规定向另一方主张经济帮助费产生的纠纷。本案的承办律师最大化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利益,部分诉讼请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并且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之间的经济帮助义务实际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时,王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张某某主张经济帮助,王某某的该项权利并未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