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2025-02-13
近日,大成深圳办公室孙大勇律师团队收到深圳法院对客户与中山某公司(商标权人)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该判决支持了孙大勇律师团队提出的诉讼主张,确认客户公司接受涉外定牌加工委托、在金属接头商品上使用与中山某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此案涉及我国涉外定牌加工方是否侵犯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定等复杂疑难因素,是涉外定牌加工领域商标侵权判断的又一创新实践!
案件背景
2023年5月,客户公司接受墨西哥某公司委托,向深圳市蛇口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贴有被诉标识的金属接头产品。中山公司声称该批产品侵犯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申请海关扣留该批货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孙大勇律师团队代理客户公司提起了本案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之诉。中山公司随即在本案中提出反诉,要求法院认定我方客户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进行高额判赔。
法院判决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采纳孙大勇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客户公司在金属接头上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属于合法授权范围内的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中山公司商标权的侵害。法院同时指出,中山公司在明知墨西哥某公司对被诉标识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未经授权在中国申请注册该商标,并以此为基础对我方客户公司进行海关扣仓和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商标侵权诉求不予支持。
案件意义
本案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在商标使用方面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更为重要的是,此案在商标注册与维权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之适用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案胜诉不仅是对孙大勇律师团队专业能力的肯定,更是涉外定牌加工领域商标侵权判断的一次创新实践!
小贴士
涉外定牌加工是一种涉外贸易加工类型,也称为“涉外定牌生产”“涉外贴牌加工”“涉外贴牌生产”等,一般是指国内加工方接受境外委托方的委托,按照境外委托方要求加工产品并贴附商标,将产品全部交付境外委托方并由其在境外销售,境外委托方向境内加工方支付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其性质实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在涉外定牌加工中所用商标标识与国内商标权人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情形下,容易引发商标侵权纠纷。在早期,涉外定牌加工一般不认定为构成对国内商标权的侵权,直到2019年最高院就本田案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再138号民事判决首次认定涉外定牌加工亦可构成商标权侵权,该案件被业界视为涉外定牌加工领域商标侵权判定的里程碑式案件。自此之后,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各地法院根据案件的各种不同因素开始展开不同的法律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