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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或者按照供用热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热费。用户未与供热单位订立合同,但已存在供用热事实且未向供热单位提出异议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在保修期内,不得暂停供热。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承担热费;已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由房屋购买人承担热费。”请问办理入住手续的房屋是指办理了什么手续?

辽宁-大连 发表于:2025-03-24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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