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品被企业未经作者知晓擅自制作成官网中的文化资产,原告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经公证处公证的网络侵权公证书及电脑搜索扫描截图等证据材料,法院审理中被告声称这些网页不是企业所为,法院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这些侵权证据由谁上传的证据,法律有此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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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证明作品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行为存在,您已提交了经公证的网络侵权公证书及截图作为初步证据。被告否认侵权行为并声称网页非其上传时,需自行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要求原告证明侵权内容由被告上传,这是为了确认责任主体,但原告无需直接证明上传者身份,只需证明侵权行为与被告有关(如内容出现在被告官网)。根据《著作权法》及司法解释,原告需证明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若法院要求过于严格,可请求法院根据现有证据推定被告责任,或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如服务器日志)。原告无需直接证明上传者身份,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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