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流水超20万元或违法所得超1万元即可立案。若涉案金额仅5000元,但被认定为诈骗、赌博等犯罪的共犯,则可能直接以共同犯罪论处。例如,某大学生因出借收款码为诈骗团伙转账5000元,被认定为诈骗罪从犯,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若收款码收取的是赃款(如被骗资金),并协助转移,根据《刑法》第312条,涉案金额5000元即可立案。在一起案例中,李某因用收款码转移赌博资金5000元,被以掩隐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使用收款码代他人收款并转账是否违法取决于资金性质和主观知情程度。
若明知对方资金涉及诈骗、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可能构成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高额罚款及有期徒刑;若确不知情且资金来源合法,仅偶然代收小额款项未获利,一般不构成犯罪,但需注意留存证据自证清白。尤其警惕频繁或大额代收请求,收款码一旦被用于非法资金流转可能导致账户冻结、信用受损,甚至因无法证明“不知情”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