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致人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死亡等严重后果,且这种过失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而如果患者本身属于特异体质,对某种药物过敏的概率极小,即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也难以预见和避免患者的过敏反应及死亡结果,那么这种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取决于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医院在开药过程中存在过错,如未对患者进行过敏史询问、未进行必要的皮试等,导致患者因使用该药物而过敏,那么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患者本身已知对该药物过敏,但未向医生告知,或者患者在使用药物过程中违反了医嘱,如自行加大剂量等,导致过敏发生,那么医院可能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如果药物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患者过敏,而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正确措施,医院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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