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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事务所 2018-05-16    人已阅读
导读: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贞操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新婚姻法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有配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在现代民法理论中,侵害配偶权主要是指对配偶权中贞操义务的侵害,即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而使对方配偶的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新婚姻法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以要求加害方赔偿,「2」此出的“赔偿”应理解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婚姻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为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有的认为是,有的认为不是。笔者认为,婚姻法第46条没有规定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与他人同居的过错方,而侵害配偶权的责任主体首先应当是与受害者配偶通奸的“第三者”;而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侵害配偶权制度适用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不等于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侵害贞操权一样,侵害配偶权也只能适用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法是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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