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主体:掩隐罪的主体一般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亲属、朋友、同事等,但不包括职务上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如警察、检察官等,他们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不履行职责属于职务上的犯罪。
2.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他人犯罪,且意图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
3. 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等行为。
4. 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已实施犯罪的人或其犯罪所得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如果一个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方式故意掩盖事实真相,以阻止其受到法律追究,那么他就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1. 主观明知: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对方犯罪,则不构成掩隐罪。这是对掩隐罪成立的前提条件的限制。
2. 限定对象:掩隐罪的对象只能是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对于尚未犯罪或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供帮助则不属于掩隐罪范畴。
3. 行为内容:行为必须包括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等具体行为。单纯知情不报并不构成此罪。
4. 排除合法行为:对于亲属、近亲属基于亲情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救助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甚至可能排除犯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