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这一条款明确了公开审判的原则,并列出了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况。
此外,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审判过程应当公开,被告人、辩护人可以提出公开审判的请求。”这进一步强调了公开审判的权利,同时也赋予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申请公开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意味着从侦查机关对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就拥有了辩护权。此外,无论是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嫌疑人都有权为自己进行辩护,或者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对于普通刑事案件,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猥亵、侮辱、诽谤等犯罪;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了保护相关权益,一般情况下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