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重大损失”通常指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潜在经济损失。
1. 保密协议:获取商业秘密的首要步骤是与第三方签订保密协议(NDA)。该协议规定了接收方不得泄露或滥用商业秘密,并规定了违反协议的法律责任。
2. 使用限制:接收方只能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商业秘密,不能用于自身利益或其他非法目的。
3. 保密义务:即使协议终止,接收方仍需对获取的商业秘密保持保密,直到信息公开或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保密期。
4. 违约责任:如果违反上述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商业秘密的定义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下几种信息通常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
1. 公开信息:如果信息已经公开,或者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轻易获得,那么它就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不能视为商业秘密。
2. 无经济价值的信息:如果信息无法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那么它不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3. 未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企业必须对商业秘密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如果没有,即使信息满足其他条件,也不能被视为商业秘密。
4. 违法获取的信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如盗窃、欺诈等,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作为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