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表明累犯在量刑上会比初犯更为严厉。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些都体现了累犯的刑事责任加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意味着累犯在量刑时会被加重刑罚,以此作为对其再犯行为的威慑。
在刑法中,累犯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前后两次犯罪且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一定期限内又故意犯罪的情况。对于“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现行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都认定为累犯根据刑法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和实践,同一罪名下的不同行为,只要满足了各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应视为不同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分别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
具体而言,如果一个人在前罪判决确定并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次实施了虽属于同一罪名但具有不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符合新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为新罪,进而可能构成累犯。例如,某人在盗窃罪刑满释放后又实施了新的盗窃行为,即使罪名相同,但由于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可被认定为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