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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05-28

如何界定经济诈骗中的主观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经济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还明确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骗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且对此结果持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具体而言,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对欺诈行为本身的明知和有意实施;二是对由此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害结果的预见和接受。

“非法占有”意图在经济诈骗罪立案条件中占据何种地位?

经济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本罪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就是“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行为人在实施诈骗行为时,必须具有明知自己没有合法依据而意图永久性剥夺他人财物的心理状态。这一心理状态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是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罪的重要界限。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不能构成经济诈骗罪。

2024年“非法占有”意图在经济诈骗罪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非法占有意图在经济诈骗罪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虚构事实:行为人通过捏造不存在的交易事实、伪造合同、证明文件等手段,诱骗受害人交付财物或者处分财产性利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

2. 隐瞒真相:行为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隐瞒自身财务状况、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权利状态等,使得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财产。

3. 欺诈取得后挥霍、转移、隐匿财物: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立即将财物用于非正常用途,如赌博、消费、转移给他人或采取其他方式隐藏财物,表明其并无归还之意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 无偿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财物: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大量骗取财物,且未对如何偿还作出合理安排,这种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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