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协议内容明确,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 双方都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并已达成一致;4)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口头协议虽然没有书面记录,但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法律同样会承认其效力。
"明示同意"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明确表示接受和同意的行为,而非默示或推定。在格式合同中,由于条款通常由一方预先制定,且不接受即无法交易,因此需要特别强调明示同意。这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必须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确保对方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理解并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条款。例如,通过显著的字体、颜色、符号等方式标示重要条款,或者在签订前给予充分的解释。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订立的形式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订立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可成立并生效。《民法典》同时也规定了特定类型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规定,例如,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房屋买卖合同、抵押权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