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这个罪名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行为主体:行为人必须是有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
2. 行为方式: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贿买或其他手段,这些手段是用来阻止证人出庭作证或使其作伪证的。
3. 行为对象:行为的对象必须是证人,即了解案件情况并被司法机关传唤作证的人。
4. 行为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阻碍司法公正,即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
5. 实际结果:虽然妨害作证罪不要求实际的作证结果,但行为人必须有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
伪证罪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要涵盖以下四类人员:
1. 证人:即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提供陈述的人。
2. 鉴定人:指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指定或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意见的人。
3. 记录人:通常是指法庭书记员,负责记录庭审过程的人。
4. 翻译人:在诉讼过程中为语言沟通提供翻译服务的人。
这四类人员如果在履行其职责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都可能构成伪证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通过言语、行为等方式,使得证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影响其证词的真实性。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证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司法公正和诉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