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修订)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此外,如果地方有更长的产假规定,如北京、上海等地的128天或138天,也应参照执行。这部分工资通常由社保基金支付一部分,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陪产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有的法定假期,其目的是为了照顾家庭和新生儿。而年假则是劳动者根据工作年限长短享受的年度休息时间,两者在法律上是独立的。陪产假未使用完毕并不意味着可以自动转化为年假。除非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制度中有特殊规定,允许将未使用的陪产假转换为年假,否则一般情况下,未使用的陪产假将被视为放弃,不会结转到下一年度。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这表明,产假的起始时间可以在预产期前15天开始,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提前超过这个时间。至于分期休假,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并未提供明确的支持,通常理解为产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