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定,工程变更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和工期相应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明确规定,发包人(通常是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若造成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变化,应由发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承包人(通常是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经发包人同意后,其费用和工期也应相应调整。
根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涉及到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如房地产买卖、长期租赁、大额交易等,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对于承包合同,虽然没有强制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双方权益,避免争议,通常建议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能清晰记录合同条款,有助于防止误解和欺诈,且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会优先考虑书面证据。
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指控另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那么提出指控的一方(通常是原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合同文本、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而被告则可能需要提供反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