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拉征信被查】近日江苏淮安警方依法打击了7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公司。
经查,2015年3月以来,北京考拉公司非法提供查询返照9800余万次,获利3800余万元,在公司服务器中查获并收缴被非法获取、存储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相片近1亿条。警方已将考拉征信服务有限公司及北京黑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销售、技术等20余名涉案人员抓获。
根据办案民警介绍,之所以有上亿条带身份证相片的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主要问题在于涉案公司非法将公民身份证端口出售,并非法缓存公民身份数据,层层加价后,这些数据被小贷公司利用,查询价格从源头的0.1元一条到查询底层时可能两三块钱一条,整整翻了二三十倍,警方介绍,身份证照片可以随意获取,这为小贷公司实施“套路贷”犯罪,暴力催收敞开了罪恶之门。
警方称,催收公司把这些非法获取的公民身份证照片PS成灵堂照片或者淫秽色情的照片发给贷款人本人,首先是贷款人本人,对其进行威胁。
这种情况下,如果贷款人还不还款,PS照片就会被小贷公司发给贷款人的亲友、同事、同学,毁坏贷款人声誉逼迫其还款;还有就是被用于电信诈骗犯罪中的通缉令诈骗。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第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