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人定立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为准。变更遗嘱的,必须在变更遗嘱后,对变更的遗嘱进行公证。
一、遗嘱的变更方式
遗嘱的变更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一种常见的方式是制作新的遗嘱,用以改变原遗嘱的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另一种方式是提出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照原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公证遗嘱的变更:
如果遗嘱人之前立下的是公证遗嘱,并希望对其进行变更,那么应当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在紧急情况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以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求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需要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以及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并说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二)多份遗嘱的效力:
当遗嘱人立下多份遗嘱时,且内容存在抵触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意味着,无论之前立下了多少份遗嘱,只要遗嘱人在生前制作了最后一份新的遗嘱,且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那么这份新的遗嘱将取代之前所有的遗嘱,成为最终执行的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嘱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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