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犯罪人员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的,那么当执行刑罚的时间超过原来刑期一半的时候,符合条件的就可以申请假释。不过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在得到法院的批准后,就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若这些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狱中的各项规定,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正的悔过之意,且不再具有任何再次犯罪的风险,那么他们便有可能获得假释的机会。
如遇特殊情况,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特别批准,则可不必受制于上述执行刑期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只有有期徒刑才会有刑期。如果犯罪人员只犯一种罪,那么该罪规定的最长时间就是罪犯所需要执行的最长刑期。但如果嫌疑人的行为涉及多个罪名的,那么在进行数罪并罚的时候,还需要计算总刑期。总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实际最长刑期则为二十五年,没有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长为二十年。还有一种是关于减刑的,对于这种情况的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内容。如果罪犯从死缓变成有期徒刑的,最长是二十五年,但如果是无期徒刑变为有期徒刑的,最长的是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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