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后能否要回,主要取决于流转合同的具体条款、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情形:
1、合同未到期且合法有效
如果土地流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合同期限未届满,未经对方同意,通常不能随意要回土地。擅自解除合同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合同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如果土地流转合同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比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等,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时土地可以要回来。
3、对方严重违约
如果受让方严重违约,例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费用,流转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合同,收回土地。
4、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流转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的解除手续,土地也能要回来。
5、不可抗力等情形
若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流转合同,经过协商或法律程序,也可能要回土地。但这种情况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和严格的法律认定。
1、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按照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倍来计算;
2、鱼塘、莲藕塘、水产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征用按该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3、林木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济不可耕地的收购,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居民点征地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拆迁重建,原居民点不予补偿;
5、没有收入的未开垦土地通常不会获得征用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