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必须由离婚双方亲自领取,不能由他人代领。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以完成离婚手续。如果一方不能亲自到场领取离婚证,应当与婚姻登记机关联系并说明情况,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如果是离婚证的补办,并且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同时满足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条件,那么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办理需要提交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领取离婚证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离婚必须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不存在一方被欺诈、胁迫等情形。
2、离婚双方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主做出离婚决定。
3、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离婚双方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5、离婚申请应向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
6、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申请提交后需经过三十天的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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