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因为刘女士参与抢红包行为,被罚款500元。该案件涉及的行为是赌博性质,因为其是为了营利而设定的一种赌局,采用群聊的形式,特定规则的制定,已经明确的构成了赌博的性质。
一般的抢红包行为并不算是赌博,而是正常的行为,针对特定将抢红包形式作为赌具来设定规则,并借由此进行聚众赌博的,还有可能涉及开设赌场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拘留虽不构成“案底”,但在公安系统内有记录,对外不公开,但可能对个人未来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工作,行政拘留可能导致失业,尤其是体制内人员可能面临更严重后果。
社会评价上,此记录长期存在,可能影响政审及特殊城市的居住、入户资格。
特定群体如学生、党员,则可能遭受校纪党纪处分,学生甚至有被开除的风险。
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客观表现为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赌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包括在网络渠道上进行开设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行为。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龄,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必须有营利目的。即是为了获取钱财进行开设的赌场,而非娱乐消遣。